(2017)新2301执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马妍诉昌吉市兰海汽车修理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妍,昌吉市兰海汽车修理厂,刘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01执1675号申请执行人:马妍,女,回族,1971年6月,住昌吉市。被执行人:昌吉市兰海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昌吉市。经营者:刘旭东,系该修理厂负责人。被执行人:刘旭东,男,汉族,1970年7月,住昌吉市。本院在执行马妍诉昌吉市兰海汽车修理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新2301民督1号支付令,于2017年0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0903元,未执行标的709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每月给付案款3000元,第一笔案款于2017年7月15日前给付,剩余案款被执行人于每月15日前给付至全部付清为止,另有案外人周洁(身份证号码:652301197204040360)对上述债务提供担保,案外人保证被执行人依照协议履行义务,若违反协议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新2301民督1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根军审判员 汪卫东审判员 刘云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