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闫海东与王永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海东,王永勤,闫海东,王永勤,闫海东,王永勤,闫海东,王永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172号申请执行人闫海东,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永勤,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闫海东与王永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8民初10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1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013元,申请执行费1115元,后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8执17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马金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小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