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4执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艳丽与张连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丽,张连生,张连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1206号申请执行人张艳丽,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张连生,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张连清,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张艳丽与张连生、张连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7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艳丽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连生、张连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张艳丽人民币18222.5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连生、张连清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张艳丽也未能提供张连生、张连清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4执12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