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俊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329号申请执行王道来,男,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王俊智,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王道来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俊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8000元,执行费1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俊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7年5月12日被执行人王俊智交纳案款1885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崂民三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曲启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