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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执25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亚辉、马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亚辉,马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2执250-10号申请人:黄亚辉,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马琳,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教师,户籍地:蒙城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2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琳在中国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5000元(伍万伍仟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大伟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