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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光杰与文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杰,文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140号申请人:陈光杰,女,汉族,1947年10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文德芳,女,汉族,1953年2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陈光杰与文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光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文德芳所有的价值515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17)川0304民初8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文德芳515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及应得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