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叶忠南、陈晓宁与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忠南,陈晓宁,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206号申请执行人:叶忠南,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申请执行人:陈晓宁,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摇田河大街79号1102室。法定代表人:王德红。申请执行人叶忠南、陈晓宁与被执行人广州合银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835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仇万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