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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7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黄冬玉、厦门市集美区多时惠副食品店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冬玉,厦门市集美区多时惠副食品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7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冬玉,女,199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多时惠副食品店,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上头亭社区上头亭里***号之四。经营者:洪智勇,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冬玉与被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多时惠副食品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厦门市集美区多时惠副食品店已因该纠纷于2017年3月1日向我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闽0211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故厦集劳仲【2017】002号裁决书已失去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211执7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庆东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代理审判员  黄永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梁世杰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