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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高阳与被告俞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阳,俞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2252号原告:高阳,男,198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李春香,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雷,男,1984年8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阳诉被告俞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被告俞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阳诉称,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15年6月17日,被告俞雷的母亲许涛向原告借款,由被告俞雷提供担保。现还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向许涛索要借款,一直被拒绝,被告俞雷也多次推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俞雷向原告归还借款600000元;2.由被告俞雷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俞雷辩称,原告高阳与许涛之间的借款已偿还700000元,欠款已还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开始,因被告俞雷生意上资金周转需要,持续向被告俞雷的母亲许涛借款,有多笔资金交易往来。2015年6月17日,许涛向原告高阳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高阳人民币900000元,预计今年年底还款300000元,其余部分2016年底还清。2015年7月19日,被告俞雷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同日,被告俞雷出具承诺书,如果今年年底许涛没有还原告高阳300000元,被告俞雷负责偿还。原被告双方提供了相关的银行汇款凭证。至今尚有600000元借款未能还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说明、借款合同、银行汇款凭证、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借款给许涛,至今尚有600000元未能还清,被告俞雷作为担保人应向原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被告俞雷认为借款已还清的抗辩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高阳返还借款6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420元,由被告俞雷负担(以上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俞雷在给付上述钱款时将其应负担的费用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收款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76)。审 判 员  张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吴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