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徽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3执40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300557830220F(1-1)。法定代表人:张乃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24005D(3-4)。法定代表人:郭群,该公司总经理。安徽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蚌埠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蚌仲调字第9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03840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智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