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范长城侵犯著作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长城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02刑初207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长城,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同年4月8日转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长城犯侵犯著作权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长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长城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玉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长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范长城将其从广东购买的“小翼音乐”CD光盘销售给网上认识的王东艳(已判刑)共计5400张,后王东艳将部分光盘批发销售给霍占仓(已判刑)和张凤婷。经河北省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在王东艳处扣押的“小翼音乐”CD光盘中有4118张为非法出版物,在霍占仓处扣押的“小翼音乐”CD光盘中有694张为非法出版物,在张凤婷处扣押的“小翼音乐”CD光盘中有342张为非法出版物,上述“小翼音乐”CD光盘共计5154张为非法出版物。案发后,被告人范长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范长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东艳、霍占仓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出版物鉴定书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长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范长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长城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范长城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崔 遵审 判 员 荀 雯人民陪审员 王爱新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