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7执6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宜昌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秭归县粮食储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秭归县粮食储备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7执6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宜昌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深圳路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9127131J。法定代表人:庞永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坤,系宜昌市三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秭归县粮食储备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建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1828625830。法定代理人:龚某,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宜昌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秭归县粮食储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鄂0527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宜昌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秭归县粮食储备公司支付借款本金80万元及相应利息(年利率24%)。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宜昌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秭归县粮食储备公司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秭归县粮食储备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宜昌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对于借款利息申请执行人通过另案诉讼主张权利。申请执行人宜昌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527执39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钰审判员 邓永红审判员 蔡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