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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宝与周长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周长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1146号原告:刘宝,男,1970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周长载,男,1978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原告刘宝与被告周长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宝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刘宝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刘宝负担。审判员  冯玉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春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