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3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宝与周长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周长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1146号原告:刘宝,男,1970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周长载,男,1978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原告刘宝与被告周长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宝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刘宝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刘宝负担。审判员 冯玉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春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