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执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士博与张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士博,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3执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士博,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荣,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徐士博与被执行人张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7)青0103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荣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荣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18500元、案件受理费133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698元,合计1215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荣在银行无存款,在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产权登记,在西宁市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多次寻找被执行人未找到,通过短信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庭,现查明被执行人有社保工资,我院已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自2017年5月起每月扣划2000元至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锡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冶金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