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胡召民、陈木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召民,陈木贵,张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686号申请执行人:胡召民,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木贵,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张丽珍,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召民与被执行人陈木贵、张丽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召民以与被执行人陈木贵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2017)闽0623执686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6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掌辉执 行 员 林忠煌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少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