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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胡召民、陈木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召民,陈木贵,张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686号申请执行人:胡召民,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木贵,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张丽珍,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召民与被执行人陈木贵、张丽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召民以与被执行人陈木贵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2017)闽0623执686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6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掌辉执 行 员  林忠煌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少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