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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魏兴生与郑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兴生,郑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1588号原告:魏兴生,男,汉族。被告:郑爱,女,汉族。原告魏兴生与被告郑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魏兴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兴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魏兴生负担。审判员  丁玺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