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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靳朋飞与高强、高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朋飞,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2406号原告:靳朋飞,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高强,男,199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高帅,男,1990年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90********,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大兴镇建设村*组。原告靳朋飞与被告高强、高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靳朋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靳朋飞负担。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