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靳朋飞与高强、高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朋飞,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2406号原告:靳朋飞,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高强,男,199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高帅,男,1990年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90********,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大兴镇建设村*组。原告靳朋飞与被告高强、高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靳朋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靳朋飞负担。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