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3民初5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绿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揭阳市表面处理生态工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绿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揭阳市表面处理生态工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03民初549号之一原告:广州市绿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68号1701(部位:自编01房)。法定代表人:曾俊辉。委托代理人:鲁海石、李军茂,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鳌头镇前进中路3号第4幢自编363房。法定代表人:韩全。被告: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去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259号博大公寓1单元7层3-4号。法定代表人:王春芝。第三人:揭阳市表面处理生态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中德中小企业合作区创新基地A区1幢19号。法定代表人:周凯练。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绿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哲公司)诉被告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诺欧公司)、被告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春公司)、第三人揭阳市表面处理生态工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表面处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粤5203民初54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益诺欧公司2818989.64元的银行存款。被告益诺欧公司不服,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被告益诺欧公司复议称,一、(2017)粤5203民初549号《民事裁定书》的作出没有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采取诉讼保全的条件之一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原告绿哲公司并没有证明被告益诺欧公司存在上述行为或原因。二、(2017)粤5203民初549号《民事裁定书》危害了被告益诺欧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案涉案工程款1798万元已于2015年12月22日结清,原告的恶意诉讼及恶意财产保全申请严重影响了被告益诺欧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因此被告益诺欧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提出复议申请,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7)粤5203民初549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被告益诺欧公司被冻结的2818989.64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2.请求法院依法责令原告承担由于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的被告益诺欧公司的经济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绿哲公司与被告益诺欧公司、被告华春公司、第三人表面处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申请对被告益诺欧公司2818989.64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原告的申请提供担保,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告益诺欧公司以本案涉案工程款为1798万元不是原告所起诉的2818989.64元,且该工程款1798万元已于2015年12月22日结清为由提出复议申请,但被告益诺欧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涉案工程款已结清的事实,故对被告益诺欧公司的复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杨锦潮审 判 员 倪令鹏人民陪审员 张洁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江洁琰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1)对管辖权异议的;(1)驳回起诉;(1)保全和先予执行;(1)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中止或者终结诉讼;(1)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1)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第一百七十二条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