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6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宾斌与朱良华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宾斌,朱良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6民初444号原告:朱宾斌,男,194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朱良华,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湖南省汝城县。原告朱宾斌与被告朱良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朱宾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宾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袁伟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