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新达源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新达源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催4号申请人湖南新达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新安社区安东路171号(武陵区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陈平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秀红,女,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苍山乡彭家桥村8村民组。申请人湖南新达源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0日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自公告刊出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26906625、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浏阳市吉利印刷包装厂、收款人为浏阳市德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新达源医药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湖南新达源医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苏逢连人民陪审员 田小平人民陪审员 杨 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