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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女,194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生于1964年12月5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已将本院(2017)鄂0381执2号案件确定的义务履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381执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伟审 判 员  徐建林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韵韵本案所适用的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