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女,194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生于1964年12月5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已将本院(2017)鄂0381执2号案件确定的义务履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381执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伟审 判 员 徐建林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韵韵本案所适用的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