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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02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侯胜才与蒲吉元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胜才,蒲吉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202执恢9号申请人侯胜才,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15日。被执行人蒲吉元,男,汉族,生于1960年8月15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胜才与被执行人蒲吉元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侯胜才于2017年5月22日以与被执行人蒲吉元达成协议为由提出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青0202执恢9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存林审判员  马元尚审判员  谢国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婧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