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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司徒董董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徒董董,王经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915号申请执行人司徒董董,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楼****号。被执行人王经茂,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祖家庄*号楼*单元***号。司徒董董与王经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1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王经茂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司徒董董借款本金二十万元并支付利息(以二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王经茂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司徒董董借款本金十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千零一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王经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司徒董董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王经茂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其在银行的存款9820.81元本院已依法冻结。现被执行人王经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司徒董董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字第19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