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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先芬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芬,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434号原告:陈先芬,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委托代理人:邓冬玲,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雪峰西路192号。负责人:楼西友,总经理问:被告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王茂定,公司员工。原告陈先芬诉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先芬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先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4元(已减半),鉴定费2500元,共计4714元,由原告陈先芬承担。审 判 员 金全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金璐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