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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终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洋、蓝志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洋,蓝志远,林立,陈思嫔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790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洋,女,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亚斌,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志远(曾用名蓝牧良),男,1948年11月26日出生,畲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立,男,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审第三人:陈思嫔,女,199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亚斌,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洋因与被上诉人蓝志远、林立、原审第三人陈思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5)芗民初字第9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洋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蓝志远自行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王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志忠审 判 员  陈天明代理审判员  杨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舒红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