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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3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家培与张泳洪、李仕光、史子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培,李仕光,张泳洪,史子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3民初1456号原告杨家培,男,1963年出生。被告李仕光,男,1988年出生。被告张泳洪(曾用名张永洪、张芮豪),男,1967年出生。被告史子才,男,1968年出生。原告杨家培与被告李仕光、张泳洪、史子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杨家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家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邱书霞审判员  赵文宝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中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