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程学文与被执行人丁平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学文,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632号申请人程学文,男,汉族,1971年4月14日出生,个体户,住临泽县蓼泉镇蓼泉村一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7104143032。被执行人丁平,男,汉族,1969年4月10日出生,个体户,住临泽县五三嘉苑6号楼1单元802室,身份证号码622222419690410051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723民初11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50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5075元。被执行人丁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丁平在银行的存款5075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品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