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立群申请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群,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271号申请执行人赵立群,女,195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恒威建筑公司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南岗区。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78年5月31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赵立群与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志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胡庆斌审判员 李秋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长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