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豫1224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宇伟申请执行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宇伟,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豫12**执676号申请执行人杨宇伟,男,1974年10月19日生。被执行人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江龙,总经理杨宇伟申请执行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依据(2017)豫1224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被执行人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本院生效判决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1224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