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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行审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林业局与丁会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林业局,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02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林业局,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大街1号红山区政府党政综合楼6楼。法定代表人:孙某,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某,赤峰市红山区林业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某,赤峰市红山区林业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丁某,男,1963年7月2日出生,住赤峰市文钟镇。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林业局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其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赤红)林罚决字(2016)第15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法律文书完备,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赤峰市红山区林业局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赤红)林罚决字(2016)第15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亚强审判员  赵国兴审判员  李建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