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8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大丽、陈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丽,陈静,滁州智天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电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8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大丽,女,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银花西区。被执行人:陈静,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被执行人:滁州智天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64951039Q。法定代表人:张立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电芳,女,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大丽与被执行人王电芳、陈静、滁州智天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滁州智天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智天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2171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双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