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冯占强申请执行刘亚龙刘龙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占强,刘龙龙,刘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冯占强,男,生于1969年9月8日,汉族,陕西省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化子坪镇红嘴村。被执行人刘龙龙,男,生于1982年3月25日,汉族,陕西省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被执行人刘亚龙,男,生于1979年6月27日,汉族,陕西省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阳光小区1单元501室。本院在执行冯占强与刘龙龙、刘亚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龙龙、刘亚龙借款合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龙龙、刘亚龙借款合同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1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冯占强自愿撤回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284号案件的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2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