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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育栋申请执行李树有、孙荣荣、颜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有,孙荣荣,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495号执行申请人张育栋,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西安市临潼区群星莱骊小区*期*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李树有,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办新民村新民组**号。被执行人孙荣荣,女,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临潼区山水秦唐15号楼3单元601室被执行人颜林,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西安市临潼区机筑处小区。本院在执行张育栋与李树有、孙荣荣、颜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树有下落不明,李树有、孙荣荣的财产被法院查封,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陕0115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颜林对李树有、孙荣荣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张育栋与颜林就承担给付义务达成协议:2017年5月支付利息2400元及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12元。2017年6月之后每月从颜林工资收入中扣留1000元给付张育栋,共计40个月,人民币40000元,不再计息。现双方已按协议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49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员  刘海龙人民陪审员  钱 猛人民陪审员  苗东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