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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6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戈与戴平、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戈,戴平,陈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6419号原告:吴戈,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亮、搂方震,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平,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陈琼,女,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告吴戈与被告戴平、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戈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戈负担。审 判 长  徐 滨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人民陪审员  尉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裕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