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7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景全与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东棘坨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全,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东棘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368号原告:李景全,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东棘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东棘坨村。法定代表人:刘艳秀,村委会主任。原告李景全与被告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东棘坨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李景全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景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景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景全负担。审判员  李存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广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