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咏风与长沙泰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咏风,长沙泰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555号申请执行人:周咏风,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沙泰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咏风与被执行人长沙泰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