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谢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刑初55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1970月2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于2017年5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辩护人谢广欣,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伟、时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巴林左旗隆昌镇半拉沟村牛蹄窝地块于2013年被划入《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后,地块属性变更为林地。2014年被告人谢某某通过竟拍的方式从巴林左旗隆昌镇半拉沟村委会拍得该地块。2016年春季,被告人谢某某在明知该地为林地的情况下,未经林业部门批准许可,擅自在该地块内山杏树趟子间种植农作物青贮玉米。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非法种植农作物占用林地面积为18.62亩,该地块林种为防护林。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鉴定意见书、刘全种子化肥销售中心销售信誉卡、荒山承包合同复印件、证明、《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草种管理办法》、情况说明、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证人耿某某、王某某、苏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关于谢某某在隆昌镇半拉沟村东村牛蹄窝种植青贮地块面积鉴定报告、GPS定位及航拍示意图;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土地、林业管理法规,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谢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认罪悔罪表现,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