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15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家龙、郭秋明与被执行人陈喜庆、石宗洲、李福彪、林丽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龙,郭秋明,陈喜庆,石宗洲,李福彪,林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5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家龙,男,住厦门市。申请执行人郭秋明,男,住漳平市。��执行人陈喜庆,男,住漳平市。被执行人石宗洲,男,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李福彪,男,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林丽明,男,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王家龙、郭秋明与被执行人陈喜庆、石宗洲、李福彪、林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李福彪在漳平市芦芝乡大深小学的工资收入;被执行人石宗洲偿还了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石宗洲对本案再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王家龙、郭秋明与被执行人陈喜庆、林丽明于2017年5月16日就剩余借款本息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陈喜庆、林丽明名下的财产不予以处置,申请把被执行人陈喜庆、林丽明、李福彪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暂时予以屏蔽,同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到位款项人民币100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剩余借款本息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陈喜庆、林丽明名下的财产不予以处置,该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志 平人民陪审员 姜 贞 旺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萍(代)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