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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5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常熟市雅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雅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092号原告:常熟市雅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琴川家园物业用房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76387110T。法定代表人:管根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良,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丰华,该公司职员。被告:李燕,女,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常熟市雅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常熟市雅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雅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雅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常熟市雅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栋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