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夏际山与周玉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际山,周玉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异18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夏际山,男,汉族,1978年8月15日生,农民,住淮安市淮阴区。被执行人:周玉仙,男,汉族,1989年8月29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被申请人(案外人):顾正亚,男,汉族,1992年6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农庄村*组**号。本院在执行夏际山与周玉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夏际山向本院申请追加案外人顾正亚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夏际山申请追加顾正亚为被执行人的理由为:被执行人周玉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担保人顾正亚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故要求追加顾正亚为被执行人。本院查明,夏际山诉周玉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淮渔民初字第0652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周玉仙自愿于2015年12月1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夏际山借款本金118400元,原告自愿放弃主张利息;二、双方一致同意上述借款从被告在淮安市淮阴区某工地的工程款中支付,如该工程款已结清,则以被告其他财产支付;三、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2668元,减半收取1334元,被告自愿负担。执行中,针对对胡某某、夏际山申请执行周玉仙三案(包含本案),案外人顾正亚于2016年1月18日出具担保书,保证被执行人周玉仙于2016年2月6日前还款10万元,于2016年4月30日还款6万元,余款于2016年6月30日还清,逾期不还由其承担。本案争议焦点:能否追加顾正亚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周玉仙至今未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担保人顾正亚应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申请执行人夏际山申请追加顾正亚为本案被执行人,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案外人顾正亚为被执行人,在本院(2015)淮渔民初字第06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国君审 判 员 孙亚峰人民陪审员 吴国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