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执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满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1执保145号申请人:刘满意。被申请人:谭国立。被申请人:张立红。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刘满意与被申请人谭国立、张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申请人刘满意申请2017年5月20日将张立红名下中国银行枣强大营支行账户00×××46CNY0存款冻结13万元,已冻结0.09元。冻结期限至2018年5月20日。2017年5月16日将张立红名下民生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账户48×××45存款冻结13万元,已冻结6203.9元。冻结期限至2018年5月16日。2017年5月16日将谭国立名下民生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账户50×××15存款冻结13万元,已冻结15.08元。工商银行衡水枣强大营支行账户04×××33存款冻结13万元,已冻结354.48元。冻结期限至2018年5月16日。2017年5月20日将谭国立名下农业银行衡水大营支行账户62×××62存款冻结13万元,已冻结0.67元,轮候冻结129999.33元。XX存款冻结13万元,已冻结458.28元,轮候冻结129541.72元。农业银行北京红星支行账户62×××14存款冻结13万元,已冻结617.45元,轮候冻结129382.55元。冻结期限至2018年5月20日。案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