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史晓莹与扬州五亭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晓莹,扬州五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2359号原告史晓莹,女,汉族,1987年11月18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扬州五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立新路24号。法定代表人徐国来,职务董事长。原告史晓莹与被告扬州五亭食品有限公司返还货款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允原告史晓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史晓莹负担。审 判 员 刘慧颖人民陪审员 王仁人人民陪审员 陈东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颜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