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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史晓莹与扬州五亭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晓莹,扬州五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2359号原告史晓莹,女,汉族,1987年11月18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扬州五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立新路24号。法定代表人徐国来,职务董事长。原告史晓莹与被告扬州五亭食品有限公司返还货款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允原告史晓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史晓莹负担。审 判 员  刘慧颖人民陪审员  王仁人人民陪审员  陈东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颜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