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民初6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冯德林与王海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德林,王海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6785号原告:冯德林,男,1967年0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仰辰,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华,男,1986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2999号。主要负责人:李凤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德林与被告王海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德林于2017年05月22日,以和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海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德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德林撤回对被告王海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冯德林承担。审判员 刘建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洪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