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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3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玉起与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起,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3210号原告:李玉起,男,196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宁,院长。原告李玉起与被告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沈伟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