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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某、毕某1与毕某2、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毕某1,毕某2,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初3643号原告:李某,男,1972年1月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毕某1,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毕某2,女,1993年2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毕某1与被告毕某2、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毕某1,被告毕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7000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原系夫妻,于2016年9月5日经敖汉旗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被告毕某2不服,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赤峰中院)上诉,赤峰中院经审理作出(2016)内04民终468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二被告为给孩子治病于2016年5月向二原告借款7000元的事实。被告毕某2辨称,我和被告王某婚姻存续期间,为了给女儿王若依治病,确实向二原告借款7000元,我同意与被告王某各向二原告偿还3500元。被告王某未作答辩。二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2016)内04民终468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二被告为给王若依治病向原告借款7000元的事实。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二原告陈述、被告毕某2答辩及采信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原告系夫妻。二被告原系夫妻,现已离婚。二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为给其女儿王若依冶病,向二原告借款7000元未偿还。本院认为,有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够证明二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向二原告借款7000元未偿还的事实存在。二被告应履行偿还义务,故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毕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给原告李某、毕某1款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某、毕某2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袁文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