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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8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某羽、都安粤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羽,都安粤安医院,石海杰,唐某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8执67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羽,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都安粤安医院。住所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大桥路****号。机构代码:914512287689256258.法定代表人石海杰,负责人。被执行人石海杰,男,1972年8月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唐某銮,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系石海杰妻子。申请执行人黄某羽与被执行人都安粤安医院、石海杰、唐某銮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同年4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都安粤安医院应于2016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00.00元。被执行人唐某銮、石海杰负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均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都安粤安医院的财产进行调查,调查发现粤安医院系个体私立医院,其负责人为石海杰。因该医院涉及其他重大医疗事故,目前已是资不抵债。被执行人唐某銮、石海杰系夫妻关系,共同拥有的房地产已被其他执行案件查封变卖,变卖所得款项已偿还银行贷款及其其他申请执行人,因此,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都安粤安医院其实就是石海杰和唐某銮夫妇设立的私人医院,因涉及多个执行案件,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拥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因此,本案应纳入无财产可供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然负有继续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的义务。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拥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和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间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8执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宝国代理审判员  银宗文代理审判员  莫胜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文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