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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袁正邦与西宁志申钢化玻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正邦,西宁志申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袁正邦,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宁志申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袁正邦与被执行人西宁志申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青0103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宁志申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宁志申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袁正邦货款50200元、案件受理费527.5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653元,合计5138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袁正邦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0103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锡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冶金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