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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小平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61号罪犯李小平,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邵中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8月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李小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小平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90分。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已于213年5月31日全部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缴款书、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小平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积极履行完毕财产刑,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平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1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