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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中储物资有限公司、成明德、程静征、成琳、吴亚妮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中储物资有限公司,成明德,程静征,成琳,吴亚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40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民。被执行人成都中储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明德。被执行人成明德。被执行人程静征。被执行人成琳。被执行人吴亚妮。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中储物资有限公司、成明德、程静征、成琳、吴亚妮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4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因成都中储物资有限公司、成明德、程静征、成琳、吴亚妮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中储物资有限公司、成明德、程静征、成琳、吴亚妮银行存款5918035.0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云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