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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韩小军与刘海民、石艳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小军,刘海民,石艳松,程继香,刘海军,贾文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新军屯营销服务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511号原告:韩小军,男,1966年6月13日生,汉族,工人,住滦县。被告:刘海民,男,1981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址遵化市。被告:石艳松,男,40岁,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址玉田县。被告:程继香,女,35岁,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址遵化市。被告:刘海军,男,197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贾文超,男,198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址天津市蓟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代表人:张小军,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代表人:高健,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新军屯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新军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西天阔商务酒店西侧路南。代表人:马硕,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3号楼。代表人郑晓哲,系经理。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险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22号。代表人:程国军,系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天津滨海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海路12号泰达新天地A2-1201-1202-1203。代表人:孙志昭,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小军与被告刘海民、石艳松、程继香、刘海军、贾文超、人保财险唐山分公司、人保财险天津分公司、平安财险唐山新军屯支公司、中华联合财险北京分公司、大地财险天津滨海支公司、安邦财险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小军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韩小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韩小军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李振芳审 判 员  梁 莉人民陪审员  高翼飞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琳 来自